一、總綱
第一條 湘潭大學法學院各社團是湘潭大學團委領導的,掛靠湘潭大學法學院,受湘潭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監督管理的群眾性學生組織。(學生通訊社只受法學院管理,社會權益法律援助中心同時掛靠雷鋒公司)
第二條 各社以求實、創新、提高為宗旨,創造性地開展各類法律相關活動,突出思想性、學術性、知識性、群眾性,促進全體社員綜合素質的發展。
第三條 社團實行民主集中制,重大問題經由全體社員大會討論通過,一般問題由理事會及常務會議決定。
二、社員的權利和義務
第四條 凡對各社團活動有興趣者,自愿報名,即成為社團的正式社員。
第五條 各社社員資格一屆內有效(學生通訊社成員資格延續至次一屆,青年志愿者服務隊社員除外);緩解后仍參加者,應重新報名。
第六條 各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:
(一) 參加本社所組織的各項活動;
(二) 對本社的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;
(三) 獲得本社獎勵與幫助。
第七條 各社社員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 不得以非建議性方式阻礙社務的進展;
(二) 服從理事會的組織與安排;
(三) 完成理事會所交付的各項任務;
(四) 遵守本章程的規定。
三、機構設置
第八條 法學院各社團設常務理事會(學生通訊社不設理事會,常務工作由社長會管理),總領全社工作。
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由社長(主任、隊長)、副社長(副主任、副隊長),各部門部長、副部長組成,定期召開常務會議,負責全社工作。
四、獎懲制度
第十條 對各部門負責人實行定期考察,對不合格者作辭退處理。
第十一條 各社實行考勤制度,出勤率低的社員不得評為優秀社員。
第十二條 積極參加社團各項活動,有突出成績者,可評為優秀社員、優秀編輯、優秀記者或優秀干部,并頒發榮譽證書。
附則
第十三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法學院團委。
第十四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。